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执法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