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二)港区,是指根据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作为港口建设、生产、经营、维护、管理及其他与港口经营有关活动的专用区域,包括枢纽港区、重点港区和一般港区。
(三)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包括港口深水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
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
相应的水域,是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水沫线至停泊设计船型(型宽)外侧二至三倍之间的区域。
(四)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五)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以下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六)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港口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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