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法建设的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