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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