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航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