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航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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