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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