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