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