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转让旧有特种设备未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