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公众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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