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允许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过期的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