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改造单位使用未经鉴定的改造设计文件对锅炉实施改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