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锅炉定型产品未进行能效测试和国家规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