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遵守特种设备停用、重新启用要求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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