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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