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氨制冷压力容器、氨制冷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