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机房进行防尘和防高温处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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