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人员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