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层门钥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启动钥匙未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统一管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