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对应该开展安全评估的电梯未实施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安全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