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向购买人提供完整齐全出厂资料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符合要求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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