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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