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和相关信息支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和相关信息支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