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