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