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转让的旧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中有关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规定。
销售、转让旧有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原使用单位的注销使用登记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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