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建档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保管、查阅、交接等制度,逐步采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接收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技术档案至特种设备报废为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接收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技术档案至特种设备报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