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灭失或者部分灭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补齐相关资料:
(一)由原制造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二)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修理,补齐相关资料并经检验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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