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在允许的工作参数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
(三)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四)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宣传、引导和巡查,制止违规操作、使用行为;
(八)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九)不得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在允许的工作参数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
(三)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四)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宣传、引导和巡查,制止违规操作、使用行为;
(八)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九)不得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