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
取得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项目审批程序自建或与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电信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
未取得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满足自身的传输需要,也可以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项目审批程序自建或与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电信基础设施,但不得从事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电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