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7-26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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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 第二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以及与电信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电信监管规则,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电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本... 第五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五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市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对有关单位电信发展规划、传输网专题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监督。 从事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的单... 第六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六条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七条 电信管道(线)的建设根据需要可以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但应当避免重复建设。 规划或者建设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等工程,应当事先通知市... 第八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八条 电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有关的项目审批手续。 下列通信建设事项应当向市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一)企业电信发展五年规划和当年滚... 第九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 取得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本市规划范围内... 第十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条 电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二)依法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通信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对架空线路下和设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 第十三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三条 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和设施;不得擅自在电信设施上搭挂非电信管线;未经电信业务经... 第十四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营业务范围限于本市的增值电信业务,未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五条 在本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电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 第十六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六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续办经营许可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市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 第十七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不影响通信网络安全的条件下公平地与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实现网间互联。互联双方应当确保网间通信... 第十八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对电信市场人为地进行地域划分和市场分割,不得对进入某一地区或业务市场的经营者设置障碍或附... 第十九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提供的服务的种类、范围、质量标准、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及资费标准等向公众公开并送市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条 电信服务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外公布投诉电话,设立电信服务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受理用户投诉,并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服务,或对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缴纳普遍服务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用于对提供电信普遍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成本补偿...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电信用户的申...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以下称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电信用户在...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一)电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二...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动或迁移他人电信线路或设施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信设施上擅自搭挂非电信管线的,由市电...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通过协议、一致行动或其他... 第三十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未将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等资料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拒不向用户免费提供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电信管理条例》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