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重庆市电信条例
›
第十一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通信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 取得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本市规划范围内...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条 电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二)依法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二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对架空线路下和设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三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三条 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和设施;不得擅自在电信设施上搭挂非电信管线;未经电信业务经...
← 查看《重庆市电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