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遵守国家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