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带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的信息;不得实施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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