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服务,或对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仍不取消;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提供超出其要求范围的电信服务;
(三)违背用户意愿,搭售电信产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散布虚假涨价或降价信息,误导用户;
(五)利用工作便利索要财物、牟取私利或者刁难用户;
(六)隐匿、毁弃电报或者窃听、窃用用户电话;
(七)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和妨害用户的通信自由;
(八)违反国家电信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致使用户多付价款。
(一)强制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服务,或对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仍不取消;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提供超出其要求范围的电信服务;
(三)违背用户意愿,搭售电信产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散布虚假涨价或降价信息,误导用户;
(五)利用工作便利索要财物、牟取私利或者刁难用户;
(六)隐匿、毁弃电报或者窃听、窃用用户电话;
(七)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和妨害用户的通信自由;
(八)违反国家电信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致使用户多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