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条 电信服务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外公布投诉电话,设立电信服务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受理用户投诉,并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并答复投诉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