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九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提供的服务的种类、范围、质量标准、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及资费标准等向公众公开并送市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等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并在用户索要时免费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电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