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五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五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市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对有关单位电信发展规划、传输网专题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监督。
从事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行业规划要求,编制本单位电信发展规划(含传输网专题规划)并报市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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