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一)电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二)将电信建设项目肢解发包;
(三)电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无通信工程设计及建设监理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电信建设工程。
(一)电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二)将电信建设项目肢解发包;
(三)电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无通信工程设计及建设监理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电信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