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电信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通过协议、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二)通过协议建立价格联盟或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转售价格或限制其他经营者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价格调整;
(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一)通过协议、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二)通过协议建立价格联盟或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转售价格或限制其他经营者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价格调整;
(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