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做好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