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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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第二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行为。
第三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条例对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增加其负担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负担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企...
第六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做好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条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
第八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八条 对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
第十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企业为基...
第十一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邮政、电信、电视网络、铁路、供电、供水、供气、路桥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责变为有偿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三条 对企业进行不定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统一...
第十四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强制企业提供担保;
(二)强求企业赞助、资助、捐赠财...
第十五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理许可、审批、年审、登记、认证等事项时,除收取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依据规定的费用外...
第十六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规定外,本市涉及企业的行...
第十八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行为时,未出示收费许可证,或未开具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的,企业可以拒缴...
第十九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和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应当设立企业负担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其职工代表大会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重大的赞助、捐赠等开支项目应经...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介应当加强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各种方式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向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或者企业...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管辖权的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举报者,同时抄送同级企业负...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管辖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举报者对不接受投诉、举报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查处机关或复查机关发现本机关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第三十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认为行政机关非法增加其负担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由企业负担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抵制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妨碍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生产经营性费用的,由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对承办的投诉、举报案件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