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和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应当设立企业负担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和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