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规定外,本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
有关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规范性文件及附件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示的,企业可以拒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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