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举报者对不接受投诉、举报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举报者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和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者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查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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