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举报者,同时抄送同级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备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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