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举报者,同时抄送同级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备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