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管辖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业负担监督机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