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查处机关或复查机关发现本机关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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