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