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由企业负担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全部财物。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