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抵制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妨碍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的,由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